
| 本校規章辦法 | 聯盟規章辦法 |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辦法 | 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辦法 |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借閱及閱覽管理規則 | 相關法規 |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圖書代借代還實施辦法 | 圖書館法 |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圖書資源發展政策 |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
93.01.14日行政會議通過
96.12.05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校為謀求圖書館業務之改進與發展,特組織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副教務長、進專校務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太保分部主任、技合處處長、各系科主任、通識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電算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組成。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 1. 本校圖書業務發展方針之擬定。 2. 圖書館重要章則之審議。 3. 本校各系科圖書購置管理業務之協調合作。 4. 其他有關本校圖書館業務之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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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委員會由教務長召集之,並為會議時之主席,每學期開會一次,遇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公告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借閱及閱覽管理規則
93.06.29圖書館委員會修正通過
94.01.12圖書館委員會修訂第二章第二條
95.05.24圖書館委員會修訂第一章第一、二條,第二章第一、二條
97.11.08圖書館委員會修訂第二章第五、八條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為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圖書借閱及閱覽服務,特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規則所稱教職員工生係指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本校退休教職員工)、兼任教師及在校學生而言,並得依本規則規定借閱圖書資料。 |
第二章 借閱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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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凡向本館借閱圖書資料之教職員工生,均應憑證辦理借閱,專任教職員工憑教職員工證辦理,兼任及退休教職員工憑身分證辦理,在校學生憑學生證辦理。 |
第二條 |
借書人借閱資料數量及借期規定如下: |
| 1. 教職員 (1)圖書以十五冊為限,借期三十日。 (2)期刊以八冊為限,借期十四日。 (3)視聽資料借閱上限為錄影帶三卷、錄音帶四卷、CD三片、VCD六片、DVD三片,借期七日。 2. 學生 (1)圖書以十冊為限,借期十四日。 (2)期刊以五冊為限,借期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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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借書人擬借之資料已為他人借出者,可在圖書館系統作線上預約,惟以通知後保留三天為限。 |
第四條 |
借書人借書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壹次。 |
第五條 |
教職員借書及視聽資料逾期採停借制,停借日數按逾期日數計算,每日每冊(卷、片)停借一日;學生借書逾期需繳滯還金,其金額為每日每冊二元,滯還金每冊以一百元為上限,若該書書價不及一百元時以該書書價為上限;期刊逾期則一律採停借制,停借日數則按逾期日數計算,每日每冊停借一日。停借日數自歸還日起算上限為九十日,超過九十日仍以九十日計算。 |
第六條 |
凡當期期刊、當天報紙、參考工具書(如:字典、百科全書等)及特藏書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
第七條 |
借出之圖書,不得任意圈點、批註、污染墨漬及其他有損圖書之行為,圖書損壞情形不嚴重時,由借書人賠償修補費;損壞嚴重時,得依照第八條圖書遺失賠償辦法辦理。 |
第八條 |
圖書遺失賠償辦法: |
| 1.由借書人於七日內購同一書名、著者(或譯者)、出版者、版本之圖書償還。 2.以原書之增訂新版抵償,其價值不得少於原書市價。 3.原書已絕版或限期內無法買到原書,得經本館同意以同性質之圖書抵償,其價值不少於原書市價之兩倍。 4.如所遺失為全套之單冊,且原出版社不零售,故無法買到原書者,得視情況賠償原整套書價錢之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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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借出圖書如遇盤點、裝訂或被列為教師指定參考書及其他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回。 |
第十條 |
學生註冊時,需由本館人員查核是否逾期還書,始准註冊。教職員離職或學生休、退學,需先還清借書並註銷借書資格,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應屆畢業生所借圖書應於離校前歸還,如有違者通知註冊組扣發其畢業證書。 |
第十一條 |
需暫時長期離校之借閱人(如休假、出國、事病假等),應先行還清借閱之圖書資料,離校期間逾期日數照算。 |
| 第三章 圖書室閱覽規則(包括書庫、期刊室) | |
第一條 |
本館採開架式閱覽制度,在開館時間內讀者可自由取閱書刊,現期期刊僅限館內閱讀。 |
第二條 |
除抄錄紙張、筆記本外,私人書籍、手提包、書包、雨衣及雨傘等物品概不准攜入,應放置指定存放物處。但如為貴重物品、經向管理人員報備並同意後可隨身攜帶,離館時需主動出示檢查。 |
第三條 |
進入室內須穿著整齊,保持肅靜,禁止吸菸,飲料食物不得攜入。 |
第四條 |
取閱書刊於閱畢後應整齊放回原位。 |
第五條 |
未經辦理借書手續而攜帶本館資料離館時,一經察覺,報請校方依校規處理。 |
第六條 |
為防止圖書遺失,讀者離館時,如有必要須接受本館人員抽查,不得拒絕。 |
第七條 |
室內禁止預佔座位,離開時應將一切私人物品帶走,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 第四章 閱覽室閱覽規則 | |
第一條 |
進入閱覽室須穿著整齊,保持肅靜,注意清潔,勿隨地拋棄紙屑,並禁止吸菸,躺臥及隨意搬移桌椅等,如有違者即請其離館,情節重大者報情校方處理。 |
第二條 |
報紙閱畢後應放回原位,不得隨意挖剪或攜出,違者報請校方處理。 |
| 第五章 視聽室閱覽規則 | |
第一條 |
學生須憑學生證方能使用本室資料,並依規定登記借用媒體,用畢交還媒體時,取回證件。 |
第二條 |
使用本室資料如有損壞、遺失,需自行購買賠償,無法購得者,需照原定價二倍賠償。 |
第三條 |
使用時,如遇器材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管理人員,如因使用不當致器材損壞,依照時價賠償。 |
第四條 |
請愛護公物,如有破壞或竊取公物者,將報請校方依法處理。 |
第五條 |
進入本視聽室,請小聲交談,飲料食物不得攜入。 |
第六條 |
入內觀看影片者,須戴耳機,不得放大聲音,如有違者,即請其離館。 |
第七條 |
請勿攜帶非本館之資料入內觀賞。 |
第八條 |
使用完畢,請關閉視聽設備之電源。 |
| 第六章 附則 | |
第一條 |
借閱圖書如有不遵守本規則時,得取消其借閱的權利。 |
第二條 |
本規則經圖書委員會通過,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圖書代借代還實施辦法
93.04.16圖書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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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服務兩校區讀者共用圖書資源,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圖書代借代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執行之依據。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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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圖書代借代還適用於本校嘉義總館及太保分館兩館可供讀者借閱之圖書,但不包含該圖書之附件,服務對象為具借書權利之本校教職員工生。 |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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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代借館為受理讀者借閱之圖書館;館藏館為典藏讀者所欲借圖書之圖書館。 |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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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讀者,為具館藏館借書權利之讀者。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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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委託代借圖書,須填具申請書,載明登錄號、索書號、書名以及館藏地,交由代借館辦理。 |
第六條 |
代借館接獲申請書應於當天送出代借訊息;館藏館應於接獲代借申請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圖書借出手續並送出圖書或回覆無法代借圖書原因。 |
第七條 |
代借館於收到代借圖書後,應立即通知讀者,申請人應自申請日起七日內至代借館取書,逾期未取書,代借館得逕行將圖書送回館藏館,讀者不得異議並接受停止借閱圖書權利二個月之處分。 |
第八條 |
代還館接獲代還圖書後,應於系統處理還書手續,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回館藏館;館藏館於接獲圖書後應完成點收作業。 |
第九條 |
館藏館應負責圖書借出、點收作業,代借館負責申請、還書、通知讀者取書或告知無法借書原因之作業。 |
第十條 |
所代借圖書申請即為借書日,到期日為一般借閱規則再順延三天,但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原借書規則辦理。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簽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nter |
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圖書資源發展政策
96.01.16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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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系統、有計畫地建立館藏,持續精進館藏品質,有效運用圖書經費,期使圖書館蒐藏的圖書資源配合教學與研究,並能符合讀者需求,特訂定「大同技術學院圖書館圖書資源發展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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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圖書資源應編列圖書博物費預算採購取得,並力求以加入聯盟及參與館際合作等方式整合外部共享資源,拓增圖書資源。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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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館藏以各教學研究單位專業圖書資源(內容包括圖書、期刊、視聽多媒體、電子資源等各類型資料)為重心,亦顧及具知識性、文化性及生活性之一般性圖書資源。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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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資源發展經費之配置,以本館「圖書期刊經費分配辦法」為執行依據。 |
五 |
各類型資料的蒐藏政策 |
| (一) 一般性政策 | |
| 1. 所有的館藏應合乎著作權法。 2. 力求合乎館藏發展目的及學科範圍。 3. 外文書刊以英文為主,其他語文視需求酌量蒐集。 4. 圖書以一校區典藏一冊為原則,惟借閱率高且連續30天同時有二人以上預約、教學課程指定參考書、公務用書或特殊教學研究需求者得添置複本,複本以二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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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蒐藏政策 | |
| 1. 圖書蒐藏政策 | |
| (1) 各系(中心)之基礎型、學習型及研究型專業圖書,以新近出版為主要採購對象。 (2) 電腦書以最新版出版品為選擇原則。 (3) 五十頁以下小冊子不收藏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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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期刊資源 | |
| (1) 本校訂閱之期刊由各系(中心)推薦,並參考其教學研究實用性及各權威機構公布之核心期刊與影響因子(Impact Factor)。 (2) 以聯盟方式參與訂購之期刊,以持續訂購為原則,不得隨意停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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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電子資源 | |
| (1) 內容包含書目索摘、全文期刊、電子書、電子文件、網路教學課程、網站資源等。 (2) 符合本校學科範圍,各學科均衡為原則。 (3) 以加入聯盟方式採購,降低經費支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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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視聽多媒體資料 | |
| (1) 以具公開播放版權及公開傳輸權者為基本典藏原則,並擇菁購置隨選視訊版。 (2) 同一內容有不同出版型式之視聽資料,以易使用、保存、較不占空間者為優先。 (3) 專業教學視聽多媒體單一館藏價格高於新臺幣二萬元時,需由介購教師取得三名以上教師之連署並以書面說明理由,方得進行訂購。 (4) 視聽多媒體套裝組件處理原則: (a) 以視聽資料為主體,列入視聽資料蒐藏為原則,所附文件為附件。 (b) 以圖書為主體,需與圖書合併使用之視聽資料,以列入圖書附件蒐藏為原則。 (c) 內容相同具書本及視聽資料型式者,分別列入圖書及視聽資料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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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參考資料 | |
| (1) 以廣泛蒐藏各學科之各類型基本參考工具為原則。 (2) 以內容範圍、編排方式、出版商權威性、版本新穎度為評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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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機構典藏:以下各項應至少保留一份於圖書館 |
| 1. 本校教職員工圖書著作、升等論文。 2. 本校教職員工生參與校內外各項研究計劃之結案成果報告。 3. 大同技術學院學報及本校各單位出版之學報。 4. 畢業紀念冊。 5. 其他具典藏價值之出版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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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採訪途徑 |
| (一) 推薦與評選 | |
| 1. 教學單位推薦:各學科之專業圖書資料由各教學單位教師推薦,彙整送交圖書館進行訂購作業。 2. 讀者推薦:由讀者逕向館方推薦,經圖書館審查後進行採購,採購經費屬讀者所屬之教學單位,行政人員則列為圖書館經費。 3. 館內推薦:由圖書館依圖書使用狀況,參考選書工具進行薦購評選。 4. 電子資料庫由圖書館蒐集資料庫資訊,館際合作聯盟、讀者或系上推薦引進試用後由各系(中心)及教師協助選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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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採購 | |
| 1. 依本校『大同技術學院採購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優先採購:教授指定參考用書優先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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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受贈 | |
| 1. 受贈方式: (1) 本館主動索贈 (2) 捐贈者主動贈送: (a) 直接送至圖書館。 (b) 大批捐贈由館員前往提取或館方負擔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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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館保有受贈資料之處理權,含典藏、淘汰、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 | |
| 3. 凡納入館藏者,均於資料上加註贈送來源。 | |
| 4. 除珍貴圖書資源之專案捐贈外,一般圖書資源受贈時需符合以下原則: (1) 毀損書、色情書刊不收。 (2) 電腦書只收近二年內出版者。 (3) 過時教科書及教材練習本等不收。 (4) 內有畫線、註記、眉批者。 (5) 殘缺不全之套書。 若遇難以取捨或有爭議者,得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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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求典藏排架之標準化,避免接受贈書者要求將贈書專櫃陳列。 | |
| 6. 除非特殊狀況,不承諾資料處理上架的期限。 | |
| 7. 不納入典藏之受贈資料 (1) 轉贈 (a) 具參考價值且資料狀況良好或卷期完整者,轉贈其他單位。 (b) 雖具參考價值,但不適合圖書館典藏者,轉送本校師生。 (2) 淘汰:盜版及破舊不堪者,直接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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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館藏淘汰 |
| (一) 淘汰註銷原則 | |
| 1. 一般圖書: (1) 經二次盤點確定遺失之圖書。 (2) 借閱圖書遺失且無法補購原書者。 (3) 紙張破碎、缺頁多、破損至不堪修復之圖書。 (4) 過時無史料價值之小冊子。 (5) 過時無參考價值之圖書:如出版超過五年之電腦操作類書籍。 (6) 有其他非書資料型式可取代之圖書。 (7) 圖書經淘汰者,如有隨書磁片/光碟片等附件則一併淘汰。 (8) 隨書附件限於空間需進行淘汰時,以過時電腦操作磁片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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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參考資料: (1) 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形式可供取代之單本索引、摘要、書目等。 (2) 抽換式(活頁)資料新版到館,舊版可註銷。 (3) 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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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視聽多媒體資料: (1) 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形式可供取代之單本索引、摘要、書目等。 (2) 抽換式(活頁)資料新版到館,舊版可註銷。 (3) 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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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電子資源:僅享有使用權之電子資料庫,因使用率過低或有其他系統介面可供取代而停訂者,無實體淘汰,但需於圖書館網頁上之資料庫系統中註銷。 | |
| (二) 淘汰註銷程序:符合淘汰之館藏,依校內財產減損程序辦理淘汰後,於書目資料庫中註銷館藏紀錄。 | |
九 |
本政策經圖書館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辦法
(96.11.28)96年度圖書館館際合作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目的 | |
| 為促進本聯盟圖書館之合作交流,秉持資源共享理念,提供教職員工生更豐富的圖書資源,特依95.11.10九十五年度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會議決議,訂定「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服務對象 | |
| 一、 | 本辦法之服務對象係指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學校(包括大同技術學院、大葉大學、中州技術學院、中國醫藥大學、吳鳳技術學院、明道大學、南華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學院、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及環球技術學院等十六校)及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等單位。 | |
| 二、 | 借用人所屬學校(單位)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借方館,提供借用之圖書館以下簡稱貸方館。 | |
第三條 |
合作協議 | |
| 一、 | 館際合作借書證每校(單位)各100張,借書證借用對象及借期依各校(單位)自訂規則辦理。 | |
| 二、 | 每證可外借圖書5冊借期14天(不含期刊及非書資料),不得續借與預約,且不代為傳送圖書(圖書附件之借閱依各館所訂規則執行)。 | |
| 三、 | 各館之參考工具書、期刊、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庫及限定館內使用之特殊館藏與設施,以現場利用為原則;各館有權決定該館不得申請借閱、影印之圖書資料,例如:有違背著作權法疑慮之資料、珍本、善本圖書以及手稿等資料;現場使用時間、項目及權利義務等授權悉依各館所訂規則執行。 | |
| 四、 | 外借圖書如遇貸方館急需,貸方館有權緊急要求調回借用人所借之圖書,借方館須協力催還。 | |
| 五、 | 關於賠償、逾期滯還金等違規情事,應依據貸方館之相關規定辦理。 | |
| 六、 | 各館有義務提供館際合作借閱使用量統計,以作後續館際合作管理之參考;每學期作清理及盤點催書通報等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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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借用人(館)義務、責任 | |
| 一、 | 借用人義務 |
|
| 二、 | 借方館責任 借方館應負賠償及繳納滯還金之責任,惟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追回損失時,經貸方館同意,借方館可提出書面說明,供貸方館辦理財產損失及紀錄借用人之違規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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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貸方館責任 | |
| 遇有借用人逾期未歸還圖書資料時,貸方館應通知借方館協力催還圖書資料及催繳滯還金。 |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
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一字第0930420726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新版一字第0940420264Z號令修正第二十條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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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
品。 二、 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
|
第三條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 |
第四條
|
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
第五條
|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
|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
第六條 |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
第七條 |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
第八條 |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
第九條 |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
第十條 |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
|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 |
第十一條 |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四級: |
| 一、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 四、普遍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
|
第十二條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制級: |
|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 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
第十三條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導級: |
| 一、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形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
|
| 第十四條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爭議性之問題,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觀賞者,列為保護級。 |
| 第十五條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遍級。 |
| 第十六條 |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或普遍級。 |
| 第十七條 |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 |
| 第十八條 |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前項封面(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 |
| 第十九條 |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設置專區、專櫃陳列限制級錄影節目帶。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
| 第四章 附 則 | |
第二十條 |
本辦法有關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09320號令發布
第一條
|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第二條
|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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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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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
|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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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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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
第七條 |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
第八條 |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
第九條 |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
第十條 |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第十一條 |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 |
第十二條 |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
第十三條 |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
第十四條 |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
第十五條 |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
第十七條 |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
第十八條 |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
第十九條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
第二十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30091775號令
| 壹、總則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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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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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所稱大學圖書館,指以大學校院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負責蒐集教學及研究資料,提供圖書資訊服務,並適度開放予社會大眾使用之設施。 |
| 貳、設立 | |
三 |
大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等相關規定設立大學圖書館。 |
| 參、組織與人員 | |
四 |
大學圖書館為大學教學及研究資料之統一管理及服務單位,應參與校務、行政與教學相關會議,規劃全校圖書資訊之整體發展與服務事宜。 |
五 |
大學設圖書館委員會,協助策劃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革事宜,其設置要點,由各校另定之。 |
六 |
大學圖書館置館長,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圖書館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及法令規定置秘書一人至二人襄助之。 |
七 |
大學圖書館為辦理本法第九條之業務,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掌理組務。 |
八 |
大學得視教學及研究需要,於各校區或學院設分館、分部,置主任一人,承館長之命,掌理館務。 |
九 |
大學圖書館依工作性質置職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研究人員。 |
前項職員人數應滿足本法第九條之業務推動。 |
|
十 |
大學圖書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
前項所稱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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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大學圖書館應重視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進修教育,提升服務品質。 |
| 肆、經費 | |
十二 |
大學應寬列圖書館各項經費,以維持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其書刊資料費,應由圖書館統籌編列及運用。 |
十三 |
大學圖書館每年書刊資料費及業務費應占全校年度總預算之一定比例,此預算總額不含建築費、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圖書館並應保留書刊資料費一定比例,以充實一般性圖書資訊及參考館藏。 |
| 伍、圖書資訊資源 | |
十四 |
大學圖書館應研訂館藏發展計畫,並注重館藏特色,辦理圖書資訊徵集事宜,並應蒐集該校出版品、教職員生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
十五 |
大學圖書館應提供本法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圖書資訊,以利教職員生獲取館內典藏及網路資源。 |
十六 |
大學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包括各類通識教育、專業課程所需圖書、學術期刊、電子資料庫等。館藏總數量各校應視發展方向、重點及特色,配合增設系所班及學生增長逐年成長。 |
| 陸、建築與設施 | |
十七 |
大學圖書館建築之規劃設計,應就其業務需要及未來發展提出需求書,並得組織籌建委員會負責監督審議。 |
十八 |
大學圖書館宜位於校園之適中地點,需預留擴展空間,建築與設施應力求實用、安全、美觀、易於維護及節約能源,其設計應考量樓板載重量、空間與動線配置、業務運作及讀者利用之安全與便利、資料量與服務對象之成長、特殊讀者及未來科技發展。 |
十九 |
大學圖書館館舍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為讀者服務、技術服務、推廣服務、行政管理、資訊系統、公共設施等空間,建築規劃設計應考量適宜之各類空間樓板面積比例與相對位置及動線。 |
二十 |
大學圖書館館舍之規劃,各校得依其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重點、服務需求及特色等考量因素自行訂定。 |
| 柒、服務 | |
二十一 |
大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資源。 |
二十二 |
大學圖書館應積極推展館際及其他資料服務單位之合作事宜,促進國內外圖書資訊之共建與共享。 |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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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圖書館應以大學設立宗旨為服務依歸,主動提供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服務。 |
二十四 |
大學圖書館每週開放總時數除法規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由各校自行訂定。 |
二十五 |
大學圖書館為提升讀者資訊蒐集與應用能力,奠定終身學習基礎,應積極推展圖書資訊利用教育。 |
二十六 |
大學圖書館應舉辦圖書館導覽、參考工具、資料庫檢索、網路資源等圖書資訊利用相關教育活動。 |
二十七 |
大學圖書館應加強參考諮詢服務,輔導學生善於利用圖書資訊。 |
二十八 |
大學圖書館應協同教學,並得開設圖書資訊素養相關課程,提升教學研究品質。 |
二十九 |
大學圖書館應遵循國內外通用之書目標準,編製各類型資源目錄,提供多人同時使用,並明確顯示圖書資訊資源之位置或內容。 |
三十 |
大學圖書館應研訂電子資訊資源取用相關政策,以有效傳遞電子資訊資源。 |
三十一 |
大學圖書館應參與圖書資訊資源聯盟、連結電子資源、提供文件傳遞與遠距服務,以利館外圖書資訊資源之取得。 |
| 捌、經營管理 | |
三十二 |
大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訂定行政管理規則及服務規定。 |
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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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圖書館為便利交流與利用,其圖書資訊之處理應採國內外通用標準。 |
三十四 |
大學圖書館館藏以集中典藏為原則,並應定期清點,如有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註銷報廢。 |
三十五 |
大學圖書館應定期進行館藏、讀者服務及技術服務之調查統計,實施績效評估,並據以改進服務品質。 其績效評估規定另定之。 |
三十六 |
大學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及社會服務,與校內相關單位建立良好之溝通管道,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